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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创设成立、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了规避投资人风险,原则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协议募集资金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认缴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设立前需要提供详实的评审资料,经由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管理团队有良好的投资业绩,且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投资方向、基金管理计划和规范的投资流程;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便于监管,托管行需是银监会认可且与基金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天津分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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